自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施行,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200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此次是时隔20多年第二次全面修订。下面一起来看看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有哪些亮点。文物保护对象更加明确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新增了如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保护前置机制,修缮、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坚持最小干预原则等。此次修订,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文物定义,使文物保护对象更加明确。根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物质遗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值得关注的是,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坚持“保护第一”坚持文物工作方针的同时,将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写入法律。“针对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大拆大建、违法建设等情况时有发生等问题,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通过法律制度更好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旅游发展的关系,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同时,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了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比如,新增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保护前置机制;新增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加大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加强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管理等,体现了坚持保护第一的理念。为流失境外文物提供法律支撑近年来,流失境外中国文物引发公众广泛关注。让流失文物归还到原属国,是对历史和文明的尊重。此次修订,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对流失境外中国文物的追索权和有关程序,为我国开展文物追索返还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声明我国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在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中新增1条,即第八十一条,提出国家加强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开展追索;对非法流入中国境内的外国文物,根据有关条约、协定、协议或者对等原则与相关国家开展返还合作。此外,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文物出境进境”章确立的文物出境、文物临时进境复出境、文物临时出境复进境管理等制度不变,新增明确授权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禁止出境文物的范围,增加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对非法进境文物的审查和报告职责。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孙佳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