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工作忙,孩子放学无处可去,这时“小饭桌”、托管班便受到了家长的青睐。可将孩子送到托管班,万一发生意外怎么办?可能很多家长没有细想过。7月21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冯建军工作室发布,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在托管期间遭遇车祸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案情回顾小学生去托管的路上受伤谁担责10岁的小张是省城一所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放学后由太原市某托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接至该中心进行托管。3月26日12时,放学后的小张由北向南横穿马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15岁初三学生刘某相撞,导致小张受伤。交警现场勘查认定,刘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且未注意观察路况,负事故主要责任;10岁的小张横穿马路时未观察来车,负次要责任。小张的父母认为,事故发生在太原市某托管中心托管期间,该机构工作人员疏忽、管理失职导致孩子受伤,托管中心也应承担责任。双方经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张父亲将其诉至杏花岭区法院,要求赔偿肇事方责任范围以外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15000元。调解过程孩子有错托管中心也不能免责7月10日,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小张父亲觉得:“孩子在托管期间遭遇车祸,导致左腿胫骨远端骨折,影响了学习。尽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方负主要责任,但倘若托管中心工作人员看管到位,孩子就可以避免此次事故。托管中心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中心负责人则称:“我中心已对孩子履行了监管义务。微信记录能够证明,我们多次向家长提醒,孩子放学时脱离队伍存在安全隐患。事发当天,孩子擅自离队购买零食,在返回途中发生意外,孩子受伤是因其自身及家长安全教育缺失所致,责任应由家长承担。”随后,该负责人出示了与小张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法官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他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托管中心虽通过微信向张某法定监护人进行了提醒,但10岁孩子的自控力有限,既然已知晓小张经常脱离队伍,就应当安排老师对其重点关注。同时,孩子对交通规则的认知也需要家长的引导,家长在收到托管机构的微信提醒后,也应向孩子强调放学时不得擅自脱离队伍。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太原市某托管中心承担补充责任,赔偿小张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同时,法官建议,其余经济损失,小张的父母可通过法律途径向交通事故肇事方另行主张。法官说法托管务必签好协议市面上托管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为实现托管的真正目的,建议家长选择社会托管机构时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选择资质齐全、设施完备的托管机构。审查资质可从两方面入手,如社会托管机构是正规的民办教育机构,具有一定教育培训职能,应具有办学许可证,并在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如不是教育培训机构,应至少具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提供有偿的食品供应还应有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设施方面,托管机构除应具备稳定安全的托管场所,承担教育辅导职能的工作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二是在委托托管服务时,务必签好托管服务协议、留存费用支出凭证。在签订托管合同时,如遇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在签订合同时及时提出,并在补充条款中加以注明,同时保留托管服务协议原件,仔细核对协议中托管机构的名称,确保与前述相关证件上的机构名称一致,以便纠纷发生后明确责任主体。对托管机构而言,除努力发展传统的托管服务,不断完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外,还应积极改善设备设施,如在托管场所内配备摄像头,接送孩子的工作人员有定位,提升托管服务内容的透明度和远程监督性,以便发现隐患及时纠正,出现问题分清责任。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杨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